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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要舉證嗎?

公司辭退員工要舉證嗎?

一、公司辭退員工要舉證嗎?

1、公司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舉證、也有可能不需要。具體是否需要承擔該責任,與單位辭退職員後,是否需要向被辭退者支付補償金、賠償金有關。對於單位不補償、也不賠償的,則需要舉證自己沒有支付相應金額的義務

2、以下情形出現後,若是單位不能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將需要承擔支付補償金的義務: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什麼情形下單位辭退職員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在勞動合同依舊有效期間,單位可能會想要辭退特定的職員。對於這類受到單位辭退通知的職員來説,可以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自己是佛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的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若是認為自己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是賠償數額,但是單位又不能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的,那麼職員通常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或者是賠償金。

標籤:舉證 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