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仲裁後可否起訴?
一、經濟案件仲裁後可否起訴?
是不可以的,仲裁開始後就不能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確定了案件的惟一仲裁庭。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鑑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為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二、經濟仲裁適用哪些領域?
經濟仲裁至少可以適用於以下兩個領域: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政府也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稱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關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中產生的一切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中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經濟案件仲裁之後不可以起訴,經濟仲裁適用於兩個領域,一個是涉外的經濟仲裁,一個是國內的經濟仲裁,處理涉外經濟仲裁時,需要由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裁決,按照規定下達仲裁裁決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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