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經濟糾紛案件仲裁的時效

一、經濟糾紛案件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經濟糾紛案件仲裁的時效

1、經濟糾紛案件仲裁的時效一般是三年。

《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1)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經濟糾紛發生的時候,並不是必然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且若是滿足仲裁的條件,也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案件的被告,發現糾紛案件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範圍,那麼當然是可以在仲裁機構起訴的時候直接以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