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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每月還錢會扣工資嗎?

擔保人每月還錢會扣工資嗎?

一、擔保人每月還錢會扣工資嗎?

擔保人每月還錢不會扣工資,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需要還款。如果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金融機構需要通過合法的渠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有其他償還債務的方式,也就不會苛扣擔保人的工資。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

三、擔保人的分類是什麼?

擔保人的分類主要依據擔保的方式,而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擔保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因為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通常情況之下都會提供保證人。保證人承擔保證的方式有兩種,第1種方式是一般保證,另外一種方式就是連帶保證。不管是哪一種保證的方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都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