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有:
1、如果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以外的人的侵害,那麼此時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如果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了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侵害,那麼此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為作為用人者的替代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區分為: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當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根據受害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所遭受人身損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學校設施侵權致害、教職工職務侵權致害、學校未盡職責致害、學生侵權致害、社會人員侵權致害,其中,學校設施侵權致害同時構成其他侵權責任的,可同時向第三方責任主體主張賠償;教職工職務侵權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單位責任,但已被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所涵蓋;學生侵權致害與監護人責任競合,受害人方應同時向學校和侵權學生監護人主張侵權責任;社會人員侵權致害情形,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同時存在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情形的,應承擔第二位的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未盡職責致害情形屬於教育機構直接侵權的情形,所謂未盡職責即未盡到教育、管理等法定義務。
所以通過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可以瞭解到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侵權責任劃分都是一樣的,在實際生活中,不管是什麼樣的侵權,只要侵權人能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那麼對應承擔的責任就可以少承擔或者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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