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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人身侵權責任承擔怎樣規定的?

一、教育機構人身侵權責任承擔怎樣規定的?

教育機構人身侵權責任承擔怎樣規定的?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區分為: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當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二、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細分是怎樣的?

1、 無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但是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侵權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此時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證明不了,仍需承擔責任。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損害時屬於無人侵害的話,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需要受害人一方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有過錯,則教育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 有人侵害

(一) 被學生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自己同學的侵害,那麼此時由學生的家長需要承擔監護人責任以及學校由於監管不力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兩者在承擔責任時為按份責任。

(二) 被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了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侵害,那麼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而此時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為作為用人者的替代責任。

(三) 被第三人侵害

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來自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以外的人的侵害,那麼此時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如果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所以如果在教育機構受到了人身侵權,那麼他的責任劃分方式也是不一樣的,通常都是分為過錯推定責任或者是過錯責任,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了各種權益的侵害,這種情況教育機構不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責任或者義務的,通常都是要承擔過錯推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