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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的流程包括什麼?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的流程包括什麼?

(一)申請與受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需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向所在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明確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後受理。

(二)調解前的準備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

2、瞭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並結合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

(三)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調解委員會主任宣佈申請人請求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聽取當事人意見;説明調解委員會對爭議的調查結果和調解意見;當事人協議。

(四)調解終結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准許,並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 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説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在公司中難免會發生一些問題,對一般的問題話,只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可以了,但是有的情況只能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了,這之前會先經過調解,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爭議的處理中,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