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優先購買權起訴狀
房屋法定優先購買權怎樣
(一)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適用範圍
1、僅適用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且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通説觀點)。
3、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排除了繼承、贈與等情形)房屋、拍賣房屋、與抵押權人協議用租賃的房屋折抵債務(出租人將房屋抵押的情形)。
(二)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內容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提前合理期間通知承租人;拍賣的,應提前5天通知承租人。
2、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所謂同等條件,指在價款、付款方式、擔保狀況等方面均與第三人相同。
(三)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排除情形
下列4種情形,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1、房屋的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自己的近親屬的。
3、出租人履行出租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的第三人(指第三人不知道承租人存在),並辦理完畢過户手續的。
總而言之,房屋買賣由於屬於物權買賣的一種,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對其都有一系列的詳細規定。一般而言,什麼性質的房子可以買賣,房子交易時税費怎樣繳納,以及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等等,這些都是很現實的問題。南京房屋買賣購買政策有哪些規定?希望以上可以給予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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