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與侵權責任法有關係嗎?
一、職務侵佔與侵權責任法有關係嗎?
沒有關係,職務侵佔不適用侵權責任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佔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故應當適用刑法解決。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單位的非國家用工作人員,而侵佔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其所在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侵犯的對象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單位的財物。
二、產品侵權責任的承擔方法有什麼?
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在產品侵權責任中,最重要的是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問題。在產品侵權責任中,第一位的責任主體就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在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究竟應當由誰承擔責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受害人的主張確定。受害人可以起訴生產者,也可以起訴銷售者。銷售者和生產者只要被起訴,不論其是不是產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費者取得的產品確實存在缺陷,被起訴的一方就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此,“最近”規則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受害人可以選擇距離自己“最近”的請求權行使。
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應當是產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誰造成的缺陷,就由誰最終承擔責任。
因此,“最終”的規則是:
(1)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要求追償。
(2)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運輸者和倉儲者的責任
造成損害的產品存在的缺陷,有時候也可能是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的行為造成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則損害賠償的責任就“最終”地要由運輸者或者倉儲者承擔。因此,因運輸者、倉儲者的原因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追償。
職務侵佔和侵權責任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存在產品侵權的情況有兩種承擔責任的方式,第一種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第二種是運輸者和倉儲者的責任。如果產品的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應當由生產者承擔責任;如果是由銷售者造成的,應當由銷售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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