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應提前30天告知嗎?
一、辭退員工應提前30天告知嗎?
用人單位提前辭退員工的需要提前30天。
《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以上看出用人單位提前30天下達辭退通知單是遵循《勞動法》的做法,對於是否還需要繼續工作30天雙方可以約定辦理手續日期,這沒有明確的規定,若當事人認為公司做法損害了自已權益,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綜上所述,關於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存在非常多的法律問題,首先單位和員工在形成勞動關係的時候就應該簽訂合同,並且繳納社保等,解除勞動合同之後就應當按照規定來合法雙方的勞動解除,否則可能產生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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