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維修工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一、臨時維修工是否屬於勞動關係?
一般不屬於勞動關係,但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原則上要求所有用人單位都必須和員工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勞動實踐中,許多單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謂的“臨時工”。主要原因是某些單位為了“逃避”繳納各項保險,承擔某些責任和費用,往往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臨時工不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法律並沒有臨時工這個説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二、認定勞動關係需要準備什麼?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摺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般臨時的維修工不屬於勞動關係,與公司發生糾紛,申請勞動仲裁時,首先要認定和公司的勞動關係,需要提供考勤記錄,證人證言,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的繳納憑證,入職登記表,工作證,工資卡,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等作為認證勞動關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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