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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加班和不加班的工資怎麼算

如果是在十月一至三日加班的,至少按三倍工資的水平來算;如果是在國慶節的其他假期加班且不能補休的,則至少按雙倍工資的水平來算。

國慶節加班和不加班的工資怎麼算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綜上所述,現如今加班現象是非常普遍的,但是如果工作單位要求員工在節假日或週末加班的話是需要按照規定支付三倍工資或者雙倍的工資給員工的,當然也可以安排員工進行調休,但如果工作單位既沒有安排員工調休也沒有按規定支付工資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