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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拘役工齡如何計算?

一、被判處拘役工齡如何計算?

被判處拘役工齡如何計算?

工作人員服刑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連續工齡或繳費年限應按以下辦法計算: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退休時其被開除或判刑前的工作年限歸零。

2、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其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第一條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受刑事處罰之前的工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但之前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以與重新就業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二、工齡的計算方法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

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説,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

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已經失去意義。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規定計算,即“滿”一個週年才能算一年。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採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間,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判處拘役服刑期間是不能計算工齡的,而且未達到退休年齡被判處拘役的,在服刑期間沒有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