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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何處置被拘役員工

法律1.9W
單位如何處置被拘役員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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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處置被拘役員工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根據工作人員的身份及判處刑罰的種類確定



    1、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2、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3、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為六類(個人根據經驗分類,不一定科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分為: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一類 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二類、三位、四類、五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六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一至五類系國家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六類系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一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二類、三類、四類):被判處管制、拘役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12年9月1日以後執行)



    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決定。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是: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勞動部《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企業員工: 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退休人員:分為三類,對於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根據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覆函(人函[2001]27號),的規定,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的規定,不給予處分,降低或者取消相應待遇。因此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服刑期滿還是可以享受退休費的。



    我國的事業單位在處理有着拘役等法律處罰的員工時,首先根據企業自身的定性,對於普通的企業來説,只要沒有國家政府,有關法律等限定外,都是根據單位領導人來決定的。只要涉及到國家單位,基本都是會被開除,永不被錄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