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拘役緩刑如何申請?
一、被判拘役緩刑如何申請?
被判拘役申請緩刑:應當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申請,並提交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證據,如果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則依法可以判處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從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來看,刑法上把有期徒刑三年作為衡量輕罪和重罪的界限,三年以下屬輕罪範圍。這裏所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並非法定刑。緩刑只能適用於輕罪而不適用於重罪,因為:(1)緩刑是在監獄外比較寬鬆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矯正,重刑犯具備更多的再次危害社會的機會,將他們放置於開放環境,對社會是個不安全因素,是個威脅;(2)多數的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能夠悔過自新,遵紀守法重新做人,被撤銷緩刑的僅佔少數。以筆者所在的蘿北縣法院為例,2000年至2010年期間,被宣告緩刑人員為310人,緩刑考驗期限內無一人重新犯罪或因違反考察的有關規定被撤銷緩刑。如果對重刑犯適用緩刑,一方面不能使其深刻認識自己罪行的嚴重性,不利於其教育改造,緩刑期滿後可能再次危害社會;另一方面對社會上不穩定分子起不到很好的預防犯罪的作用。
二、司法解釋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內容做了部分修改,即將“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修改為:“同時符合: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應當宣告緩刑。”修改後的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明確了宣告緩刑的四項實質條件,不僅增強了審判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而且起到了防止法官濫用緩刑權的作用。
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者是相互聯繫,密不可分的。因為犯罪情節,是説明犯罪的各種事實的情況。犯罪情節不僅反映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大小,同時也反映犯罪人主觀惡性程度的深淺。所以,審判實踐中首要任務是確定犯罪情節的輕重,即故意還是過失,初犯還是再犯,犯罪的目的等,如:同是盜竊,有的是為了揮霍,有的則是為了親人治病等,顯然前者情節較重,再犯的可能性極大;後者情節較輕,再犯可能性極小。是否有悔罪表現,主要看犯罪人是否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主動投案自首,是否積極退贓、賠償經濟損失。
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主要看其犯罪屬何種類型。如:放火、投毒、搶劫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財產、人身權利的嚴重刑事犯罪,對所居住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勢必會帶來恐慌、畏懼等不良影響。對於此類犯罪,就不能對其宣告緩刑。累犯和犯罪分子的首要分子作為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危害性大,難以防止不再危害社會,因此,即使有可能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適用緩刑。
拘役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到六個月,所以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適用條件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罰,需要注意的是緩刑期間如果又進行了違法犯罪行為,則是需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罰的。另外,有關緩刑的時間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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