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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可否辭退?

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可否辭退?

一、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可否辭退

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條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的一個特殊階段,在這個階段裏,用人單位享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權,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説,試用期間,對處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除非能夠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需要按照案件的情況確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內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在工作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且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