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僱人需要賠償嗎
一、試用期解僱人需要賠償嗎
要看被解僱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是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定過錯情形被解僱的,則不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是因為公司裁員被解僱,或者被無過失性解僱的,則可以要求賠償;如果是被違法辭退的,還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試用期辭退需要提前通知嗎?
1、如果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之前明確公佈的錄用條件的,可以當即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人品方面有嚴重問題,不符合公司招錄條件的,可以立即解除。
2、如果之前沒有公佈明確的錄用條件,或者他沒有明顯違反的,那麼還是要提前通知的,否則可能構成解僱程序的違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其賠償金的。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對對方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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