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勞動合同順延的規定是什麼?
一、三期勞動合同順延的規定是什麼?
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還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當事人雙方無需續訂勞動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規定延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簽訂勞動合同沒蓋章有效嗎?
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為防止隱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該勞動合同有效;
(二)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三)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該勞動合同有效。
當然,即便勞動合同單位沒蓋章,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
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和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是需要順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的文本上有雙方的簽字沒有蓋公章也是有效的,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簽字或者蓋章,這兩個條件滿足任意一個都可以使勞動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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