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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與鄒XX,璧山縣環境衞生管理所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璧山縣璧城街道辦事處向陽XX,組織機構代碼KXXX-5。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與鄒XX,璧山縣環境衞生管理所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周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唐德平,重慶山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

委託代理人吳XX,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鄒XX。

原審被告璧山縣環境衞生管理所,住所地重慶市璧山縣璧城街道文XX。

法定代表人凌XX,所長。

委託代理人鄒XX。

原審被告璧山縣市政園林管理局,住所地重慶市璧山縣璧城街道新XX,組織機構代碼709XXXX5545-9。

法定代表人譚XX,局長。

委託代理人張敏,重慶言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X,重慶言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唐XX、原審被告鄒XX、璧山縣環境衞生管理所(以下簡稱璧山縣環衞所)、璧山縣市政園林管理局(以下簡稱璧山縣市政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重慶市璧山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璧法民初字第00499號民事判決。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7月22日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唐德平,唐XX及其委託代理人吳XX,璧山縣環衞所的委託代理人鄒XX和璧山縣市政局的委託代理人張敏、王X參加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審理查明:渝C×××××號輕型貨車系璧山縣市政局所有,但屬璧山縣環衞所使用,鄒XX系璧山縣環衞所所聘請的駕駛員。2013年7月29日7時40分許,鄒XX駕駛渝C×××××號輕型貨車,自沿河東路文XX方向往新大橋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文星路文星橋東XX約5米處左轉彎行駛時,與行人唐XX(自文風橋往大東門方向步行)碰撞後碾壓,致使唐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璧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第500XXXX01301568號):鄒XX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唐XX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唐XX受傷後被送往璧山縣人民醫院急救,用去救治費4024.19元,並於當日轉重慶長城醫院治療,住院92天,用去醫療費用128418.08元(其中璧山縣環衞所已支付10萬元,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支付了10000元)。出院醫囑:1.左下肢暫禁止負重,在牀上進行雙下肢肌肉收縮及各關節功能鍛鍊;2.出院後1、2、3、6月來我院複查CR片,根據骨折癒合情況決定左下肢下地負重和拆除外固定支架時間;3.長城醫院門診隨診、隨訪,如有不適,立即就診;4、暫休2個月。唐XX於2013年7月29日輸血用去770元,2013年8月2日購尿布用去110元,2013年8月3日購醫用氣墊用去40元,2013年10月20日購置便器用去70元。之後,唐XX2013年12月9日和2014年2月24日在重慶長城醫院檢查用藥用去913.60元。唐XX在住院期間用去護理費9600元。唐XX於2014年2月19日委託重慶市璧山司法鑑定所對自己的傷殘等級、後續醫療費及護理依賴程度等進行評定,重慶市璧山司法鑑定所於2014年2月25日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渝璧司所2014醫鑑字第064號),鑑定意見為:1.唐XX左脛、腓骨骨折傷殘等級為十級;2.唐XX後續醫療費用為人民幣捌仟元;3.唐XX需部分護理依賴1年左右。唐XX用去鑑定費2100元。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璧山縣環衞所、璧山縣市政局對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醫療發票、鑑定結論等均無異議,但認為其中在璧山縣人民醫院急救的門診票據因是另外打印而補(原件丟失)的,故不予認可。唐XX還舉示了重慶市鴻禧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的證明和收據、社區證明、村民委員會證明及房地證和交通票據800元。用以證明唐XX支付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和在璧城居住的情況及支付交通費情況。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璧山縣環衞所、璧山縣市政局對鴻禧家政證明、收據不予認可,認為該收據不是正式發票。璧山縣環衞所舉示了唐XX之子凌欽高出具的借條2張,用以證明璧山縣環衞所已支付醫療費10萬元和鄒XX支付醫療費1700元,唐XX對此表示認可。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舉示了保險報案記錄,用以證明渝C×××××號車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萬元)。唐XX及璧山縣環衞所、璧山縣市政局對此表示認可。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唐XX的各項請求,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璧山縣環衞所、璧山縣市政局認為:對於醫療費,除在璧山縣人民醫院門診費用4024.19元因無原件不予認可外,其餘無異議;對於護理費,認可住院期間的9600元;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對於交通費,由法院酌情主張;對於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對於精神撫慰金,認可1000元;對於後續治療費無異議;對於鑑定費無異議,但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認為不應由其承擔;對於護理依賴費,應以受傷之日起計算365天。

唐XX在一審中訴稱:2013年7月29日,鄒XX駕駛車牌號為渝C×××××的輕型貨車,自沿河東路文XX方向往新大橋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文星路文星橋東XX約5米處左轉彎行駛時,與行人唐XX(自文風橋往大東門方向步行)碰撞後碾壓,致使唐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璧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鄒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XX負次要責任。唐XX受傷後住院治療92天,好轉出院。故唐XX訴訟至法院,要求判令鄒XX、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璧山縣環衞所和璧山縣市政局支付唐XX醫療費35915.60元、護理費21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44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16077.6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後續治療費8000元、鑑定費2100元、護理依賴費14600元,共計104477.20元,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鄒XX、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璧山縣環衞所和璧山縣市政局承擔。

璧山縣環衞所在一審中辯稱:對基本事實無異議,在本次事故中,唐XX承擔次要責任,鄒XX承擔主要責任,唐XX受傷後,治療期間環衞所已支付10萬元、鄒XX支付了1700元,該費用應在本次事故中核算後並作抵扣,對於唐XX的訴訟請求,由法院依法判決。

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鄒XX所駕駛璧山縣市政局所有的渝C×××××號車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是20萬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發生事故在保險期間內,該公司已支付了醫療費10000元。對於商業險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該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

璧山縣市政局在一審中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環衞所是璧山縣市政局的二級機構,渝C×××××號車所有權是璧山縣市政局,但使用人是環衞所,渝C×××××號車在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在保險期間內,而機動車所有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在本次事故中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鄒XX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鄒XX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唐XX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由於渝C×××××號車的實際使用人是璧山縣環衞所,而鄒XX系其聘用的駕駛員,故璧山縣環衞所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車投保於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且在保險期限內,故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唐XX請求的各項費用,現分別予以認定處理:對於醫療費,實際應為134345.87元(其中含璧山縣環衞所支付的10萬元、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支付的10000元和鄒XX支付的1700元),對於其中在璧山縣人民醫院急救的門診收據原件丟失,現有證據已能證明其真實情況,故法院依法予以主張;對於護理費,法院依法予以主張9600元;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2944元,法院依法予以主張;對於交通費,法院酌情主張500元;對於殘疾賠償金16077.60元,法院認為並無不當,故予以主張;對於精神撫慰金,法院酌情主張1500元;對於後續治療費8000元,法院依法予以主張;對於鑑定費2100元,法院依法予以主張;對於護理依賴費(部分護理依賴),從《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分析説明來看,唐XX左脛、腓骨骨折內、外固定後功能部分障礙,因年齡大,骨折骨性癒合比一般慢,需要1年左右,此期間如行走、穿衣、牀椅轉移、大小便等需部分護理。因而法院認為其起算時間應以醫療終結日為起算日。故法院主張的護理費依賴費為14600元(365天×80元×50%),前述費用共計為189667.47元。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應承擔的賠償費用為50777.60元(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9600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6077.60元+護理依賴費14600元),其餘138889.87元由璧山縣環衞所承擔111111.90元(138889.87元×80%)、唐XX承擔27777.97元(138889.87元×20%)。璧山縣環衞所承擔的費用中除2100元鑑定費外,另109011.90元由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費用為159789.50元,其中應扣除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璧山縣環衞所已支付的97900元(支付給璧山縣環衞所)、鄒XX已支付的1700元(支付給鄒XX)。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唐XX賠償醫療、誤工等各種費用159789.50元(其中扣除97900元支付給璧山縣環衞所、扣除1700元支付給鄒XX,並扣除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璧山縣環衞所負擔。

宣判後,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唐XX的訴訟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1、唐XX作為成年人在橫穿公路時未走人行橫道,其行為是引發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鄒XX是正常駕駛車輛沒有違法行為,因此唐XX應當自行承擔交強險以外30%的民事責任;2、唐XX在2013年7月29日已經做了左脛、腓骨骨折內、外固定手術,因此其骨折骨性癒合應當是從2013年7月29日就開始逐漸產生,因此鑑定意見中的護理依賴一年時間應當從此時開始起算,一審判決多計算了3個月的護理依賴時間;3、唐XX的訴訟請求是123376.40元,而一審判決的是157989.50元,超出了唐XX的訴訟請求;4、一審判決應當尊重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與璧山縣市政局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關係,對合同所特別約定的醫療費審核應當予以尊重,因此應當支持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所提出的扣減10%非醫保用藥的請求;5、唐XX沒有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先予賠付,而一審判決是在三者險項下賠付精神撫慰金,因此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不應在三者險中承擔賠償責任。

唐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原判。主要事實和理由:1、唐XX作為行人在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也只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只應當自行承擔10%的責任,而一審判決由唐XX承擔20%的責任已過高;2、雖然司法鑑定意見載明的是護理依賴時間為一年,但唐XX到現在都需要有人護理;3、一審判決並未超出唐XX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因為唐XX請求的金額並未包含環衞所等墊付的醫藥費,而一審判決的金額則包含了墊付的醫藥費,而該墊付費用是要扣除的;4、唐XX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人,因此不應當扣除應賠付給唐XX的醫藥費;5、關於精神撫慰金的問題,本應當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但由於唐XX並沒有對此提起上訴,希望維持原判。

璧山縣環衞所答辯稱:同意唐XX的答辯意見,但一審判決未對唐XX請求的2100元鑑定費按責任比例進行分擔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璧山縣市政局答辯稱:同意璧山縣環衞所的答辯意見。對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所稱應根據璧山縣市政局與其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約定扣除非醫保用藥的請求,因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未對該特別約定盡説明義務,因此不應當扣除。

鄒XX未出庭未答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相同。

本院認為,關於唐XX與璧山縣環衞所對唐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損失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本院認為,經璧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的第500XXXX01301568號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唐XX只應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且唐XX是行人,因此一審判決其自行承擔20%的責任並無不當,本院應予以維持,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鑑定意見書認定的一年護理依賴的起算時點問題,本院認為,因受害人是否還需要護理依賴應根據受害人治療終結後的具體傷情來作出判定,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請求的護理費與其請求的護理依賴費用是不同的,因此一審判決從唐XX出院時起算一年的護理依賴時間並無不當,本院應予以維持,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一審判決是否超出了唐XX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的問題,本院認為,從唐XX的訴訟請求來看,其請求的金額並未包含環衞所等墊付的醫藥費,而一審判決的金額則包含了環衞所等墊付的醫藥費,而該墊付費用在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賠付給唐XX時是要進行抵扣的,因此一審判決實際主張的賠償金額並未超出唐XX的訴訟請求,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是否應當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與璧山縣市政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來看,約定的是“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並沒有明確約定非醫保用藥不予賠償,而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也未請求對已產生的醫藥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鑑定,因此其請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沒有合理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是否應當向唐XX賠付精神撫慰金的問題,本院認為,唐XX在一審中請求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是涵蓋了要求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賠付精神撫慰金的意思表示,而一審錯誤地判決了由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在三者險範圍內按80%比例賠付精神撫慰金,該錯誤判項本應當予以糾正,但由於唐XX未對此提起上訴且在二審審理中明確表示服從一審判決,因此本院認為該判項可予以維持,人民財保璧山支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付永雄

審 判 員  師玉婷

代理審判員  陳 娟

書 記 員  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