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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規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規定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規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情況之下,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辭退或者是開除員工的。適用的範圍不同,“辭退”僅指單位解除,而不包括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法上並沒有“辭退”的概念,“辭退”是企業在管理過程中一種通俗的説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經為全國大眾所接受。

2、最普遍含義的“辭退”是指單位不再希望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做法。

3、對應到我國勞動法上,“辭退”就相當於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法律後果與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樣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

2、 約定解除;

3、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三、辭退的條件是什麼?

1、職工犯有規定的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主要針對的就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有就是辭退主要指的就是用單位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開除的適用條件,就是因為勞動者方面存在的過錯,所以用人單位採取了開除這種方式。所以三者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的範圍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