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是否包含在經濟補償金
一、獎金是否包含在經濟補償金
獎金是應計入工資組成部分的,也即經濟補償金是應包括獎金計算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即如果獎金髮放不在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那麼這部分獎金不能計入經濟補償金,反之,如果在十二個月內,則必須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限制
《勞動合同法》針對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高收入人羣,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規定了兩項限制,分別是對支付數額和支付年限的封頂限制。
1.數額封頂
針對上述高收入人羣,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而非勞動者本人的實際月平均工資。
2.年限封頂
針對上述高收入人羣,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即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經濟補償是根據勞動者在此單位從簽署勞動合同,開始勞動到解除合同為止的年限來計算的。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署過多份勞動合同,也是依據勞動者簽署的第一份合同,開始勞動累計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在用人單位勞動者工作滿一年,補償金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超過半年(含半年)則按一年限期計算。未滿半年則按照勞動者二分之一月工資標準進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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