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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勞動合同簽訂甲方是誰?

一、分公司勞動合同簽訂甲方是誰?

分公司勞動合同簽訂甲方是誰?

甲方是總公司,我國的經濟市場中,一些公司在不斷的擴大和經營的過程中不斷的擴大,相應的就需要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時,只要取得了相關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後就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否者只能由總公司作為合同的主體。

分公司雖然沒有單獨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實際領取了營業執照,並且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可能並不能辨認其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從上述法律的規定來看,分支機構單獨從事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只是其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因此,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於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我國對這類勞動合同的簽署有着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類勞動者必須在獲得營業執照或相關的登記證書的相關單位進行簽訂這類勞動合同。這樣才能夠對自己的勞動權益和勞動義務進行相應的保護,在發生糾紛時才能夠進行相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