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與聯繫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
1、仲裁的對象不同,勞動仲裁的對象是勞動關係糾紛,經濟仲裁的對象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經濟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共同點具體如下:
1、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被受理後都會被開庭審理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3、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4、若是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至法院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適用勞動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發生之後,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在發生經濟糾紛之後,若是雙方當事人之前簽署了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也可以提出仲裁請求。根據規定,提出勞動仲裁是不需要收取仲裁費的,但是經濟仲裁需要收取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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