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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不給理由可以嗎?

辭退員工不給理由可以嗎?

一、辭退員工不給理由可以嗎?

1、辭退員工不給理由是不可以的。無理由辭退就屬於違法解除了。

2、依法賠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如工作滿2年,則支付4個月的賠償金。

3、賠償金計算基數是:離職前12個月總收入的平均數(即加起來除於12)。

公司無理由辭退員工: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目前如果存在着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是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這樣的話就是屬於一種合法的辭退,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勞動者方面存在着重大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享有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無緣無故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辭退。

標籤:辭退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