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工資單位能否隨便定?
一、員工加班工資單位能否隨便定?
1、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但必須比法律的規定更高。
工資,包括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屬於勞動規範的基準法規定。簡單的説,基準法就是“底線”,高不限、低不許。150%、200%、300%,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準,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支付標準。
2、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休假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安排了補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二、加班工資如何計發?
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①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實行其他工資制的,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分別按150%、200%、300%支付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200%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只要是我國的用人單位在不是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內,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此時就是需要按照法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來計算勞動者所應得的加班費的,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按照標準發放的,此時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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