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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X,冉XX等與中交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冉XX,男,生於1963年12月14日,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冉XX,冉XX等與中交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冉XX,女,生於1992年5月4日,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原告冉XX,女,生於2001年3月21日,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原告冉XX,男,生於2006年10月11日,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原告冉XX,男,生於1937年8月27日,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原告岑XX,女,生於1940年9月25日,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以上六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劉XX,重慶經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六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樑東,重慶經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交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龍東大道XX。組織機構代碼:746XXXX1065-6。

法定代表人謝XX,該公司總經理。

第三人路橋建設重慶豐石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611號榮XX10-10。組織機構代碼:683XXXX4086-9。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負責人。

本院於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劉XX、岑XX訴被告中交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劉XX、岑XX以被告中交路橋華東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追加當事人會影響審理期限和需要變更訴訟請求為由於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劉XX、岑XX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92.00元,減半收取1146.00元,由原告冉XX、冉XX、冉XX、冉XX、劉XX、岑XX承擔。

審判員  徐XX

書記員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