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盆XX與安XX公司、中國XX公司、劉XX、海X市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盆XX,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漢族,户籍地黑龍江省海X市,現住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

盆XX與安XX公司、中國XX公司、劉XX、海X市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高勝,吉林XX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XX,男,法律工作者,現住吉林省長春市。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XX。

負責人張XX,男,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孫XX,女,安XX公司員工,現住哈爾濱市南崗區。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X市海X鎮內復興XX。

負責人李XX,男,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關XX,黑龍江XX律師。

被告劉XX,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漢族,現住黑龍江省綏化市綏稜縣。

委託代理人楊榮春,黑龍江綏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X市XX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X市建設路一中東XX。

法定代表人關XX,男,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黑龍江XX律師。

原告盆XX訴被告安XX公司、中國XX公司、劉XX、海X市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2月18日,原告攜妻子李XX及孩子購票乘坐第四被告經營的由海X至哈爾濱市的黑MXXX號金旅牌大客車,經哈市南崗區客運站後換乘火車返回長春家中,當日上午9時50分許該車沿鶴哈高XX由北向南行至456公里途經呼蘭區與哈市區交通管理交接處時,該車駕駛員周XX違法將車輛停在了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上,違規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車、卸客。致使原告妻子李XX被第三被告劉XX駕駛黑MXXX號捷達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第三被告與第四被告各負次要責任,死者李XX負對等責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第一和第二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共計22萬元;第三和第四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159,779.02元。訴訟費由第三和第四被告連帶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所訴的交通事故一事已在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並已作出(2013)男民二初字第899號判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已經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海X市XX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又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盆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946.00元,退回原告盆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由XX

書記員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