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企業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醫藥企業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是什麼?
醫藥企業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是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之下,工作的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適用於靈活,短期的用工崗位,包括家政,快餐店服務員等類型的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徵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點:
1、小時計酬且不得超過法定工時。全日制勞動關係一般是以日、月、年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的,但是,非全體制用工,則需要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而且,非全日制員工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若超過此標準,企業就必須採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採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2、方協商同意,可訂立口頭協議。儘管《勞動合同法》允許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採用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但是,為了防止發生糾紛時“有理説不清”,企業最好還是採用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員工可訂立多重勞動關係。非全日制員工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企業不能據此便辭退員工,但是,作為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企業應注意。
在單位的社會,現在不管是醫藥企業還是其他方面的一些企業,如果存在着非全日制用工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而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還有就是具體的特徵都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小時計酬是不能夠超過法定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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