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借用資質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一、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借用資質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1、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借用資質不一定能否認定勞動關係,不管是否借用了資者,若是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那麼勞動關係存在: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
2、借用資質(掛靠)是指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資質等級低的建築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或者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述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二、哪些借用資質的行為是無效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以被掛靠建築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於借用資質(掛靠):
(1)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繫,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
(2)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3)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户),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4)出借資質(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係,均是以“委託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係的;
(5)施工合同約定由出借資質(被掛靠)人負責採購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並非由出借資質(被掛靠)人進行採購、租賃,或者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證據證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借用資質(掛靠)情形。
企業、個人在獲得一定的資質之後,可以獨自承擔工程。根據規定,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也可以借用他人的建築施工資質。至於借用資質與否,與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並沒有必然的關係。根據規定,若是存在勞動關係,單位與職員需要簽署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沒有簽署的,也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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