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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紀被辭退後有當月工資嗎?

員工違紀被辭退後有當月工資嗎?

工資仍然依照正常工資結算,每月工資除以工作天數為日工資。計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實際工作天數,乘以日工資就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員工只要提供了勞動,單位就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根據員工犯錯誤的程度,單位辭退員工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如果員工犯了一般性的錯誤,並未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及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單位辭退員工則可能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員工不僅可以拿回剩下的工資,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員工犯錯誤的程度,單位辭退員工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如果員工犯了一般性的錯誤,並未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及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單位辭退員工則可能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員工不僅可以拿回剩下的工資,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如果員工犯的錯誤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及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那麼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單位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反而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因重大錯誤給公司造成的嚴重損失。但,按照勞動合同法按勞分配的原則,員工只要提供了勞動,單位就應當支付相應勞動報酬,所以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並不應當影響勞動報酬的發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是勞動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為由,辭退勞動者的,此時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的,此時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