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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公告回執公證誰寫的?

一、經濟仲裁公告回執公證誰寫的?

經濟仲裁公告回執公證誰寫的?

仲裁回執公證是仲裁申請人給的,當事人在收到仲裁庭通知時,應該給仲裁庭寫送達回證,即回執單,表示已經收到仲裁庭通知。仲裁裁決書送達後,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代表收到了這份裁決書。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 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書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通過郵局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涉外仲裁裁決的特點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説,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經濟仲裁的回執公證是仲裁申請人出具的,涉外仲裁裁決具有自治性,以當事人自願和協議為基礎;具有涉外性,受國際公約、慣例的限制;具有民間性,一般是由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進行仲裁;具有中立性,仲裁機構或仲裁人是由當事人自己選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