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公民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仲裁麼

仲裁2.07W

經濟糾紛可以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公民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仲裁麼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範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條例》第3條規定,仲裁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關一次裁決即是終局裁決,不允許當事人申請上級仲裁機關進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裁決,可依《仲裁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接到仲裁裁決的次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期限,自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屜行的,依規定的每次屜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當前,經濟合同中,當事人為了在將來發生糾紛後能快速地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減少訴累,往往在簽訂的經濟合同中約定因履行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提交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結果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等等。的確,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經濟糾紛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下達後,另一方不予執行的,可以向行政部門提出仲裁強制執行。要求對方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我國的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