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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交通事故——2021旌民初字第483號

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交通事故——2021旌民初字第483號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4日原告李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黃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黃許往東泰方向發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受傷住進德陽市人民醫院,由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原告無責,被告全責。由德陽市正源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意見書,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原告從事運輸行業(出租車師傅)。受原告委託代理此次事故賠償事宜。

辦案思路及心得

受委託代理此次交通事故賠償,收集證據準備上訴材料遞交法院,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本身原告屬於農轉非,土地被徵。户口簿已顯示其屬於非農業户口。又原告職業特殊,屬於運輸行業的範疇,故誤工費應該按照運輸行業標準賠付。原告申請賠付金額為87269.62元

裁判結果

由法官主持的調解雙方未達成,最後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結果為7764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