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計件工資的還需要算加班費嗎
一、拿計件工資的還需要算加班費嗎?
算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如果勞動合同上是標準工時制,超過標準工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4小時)要按規定發放加班費。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註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單位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為其住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勞動合同文本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位置。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註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名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自然人區別於其它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記,也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載明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工作的任務等。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
工作的工種有所不同,結算的工資的方式也是有所不同,不管工資結算的方式如何不同,但是勞動者的權益是一樣的,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違法的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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