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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時應該算加班費嗎

一、計件工資時應該算加班費嗎

計件工資時應該算加班費嗎

我國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時制度合理地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所以,實行計件工作的用人單位,必須以勞動者在一個標準工作日(一晝夜工作8小時)和一個標準工作周(8小時五天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計件數量為標準,確定勞動者日或周的勞動定額。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就等於延長了職工的工作時間,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那麼,也就是説,實行計件工作應當以標準的工作時間為基礎。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1994年原勞動部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基本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價單價的150%支付其工資。

所以説計件工資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按社會平均勞動水平在單位時間的完成量來制定的,如果是超出這個範圍就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如果沒有超出這個規定的標準的話,計件的加班時間是沒有工資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加班時間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計件工資時也應當計算加班費,但是勞動者應當完成基本的定額任務,在完成後如果還延長工作時間的,則應當計算加班費,當然節假日的加班費是勞動法規定的,都應當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