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一定要等30天嗎?
一、試用期辭職一定要等30天嗎?
1、其實提離職申請後,員工並不需要真的必須待滿30天才能走。實際上只要企業願意,隔天走都沒問題。
2、30天的規定,更偏向於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3、在勞動法律的規定裏,對於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後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4、每一個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必然承擔着一部分的職責,掌握着一部分工作的信息。
5、工作時間越長,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會對公司的正正常工作產生影響。
6、因為辭職員工沒有進行工作交接,其餘員工不知道這個人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進展到何種程度。
7、這就要求,離職員工必須留下較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業安排新人對接工作,順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過去。
8、但是這個時間不可能無期限地拖延下去,這樣又會對離職員工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所以最終的決定就是,試用期提前3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需要支付嗎
勞動者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是試用期內想要提離職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在辦理了離職手續和交接了工作後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了。如果是正式員工的話,就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了,所以試用期辭職並不是一定要等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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