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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工資該如何結算?

單位辭退員工工資該如何結算?

一、單位辭退員工工資該如何結算?

1、工資以實際工作日期照常發放,如果公司無故解除合同,還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賠償。

2、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是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是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情形,按第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是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二、什麼方法可以辭退員工?

(一)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員工的工資正常發放,勞動者有過錯行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單位提前通知員工,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這兩種情形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同,前者不用給補償金,而後者要按照工作時間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