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行使的期限在法律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質押權行使的期限在法律中的明確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1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什麼是質押權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兑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質押權期限適用的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
適用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理由如下:
質押權行使期限中期間的經過也屬於抵押關係的法律事實部分。《民法典》第419條規定,質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2款則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對於質押權設立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的抵押關係應適用哪部法律,也即《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所謂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法律對於該法生效前發生的法律關係或事實能否適用。而關於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筆者認為除了抵押權設立這一法律事實外,還關涉期間的經過事實,所以雖然抵押權設立在物權法實施之前,但要判斷抵押權的行使期限還要考慮期間經過這一事實,在物權法實施之後審理的關於抵押權是否消滅的案件,其期間的經過也就發生在物權法實施後,即該抵押關係部分法律事實仍發生於物權法實施之後,仍可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物權法。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我們可以知道質押權行使的期限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因此根據相對應的民事行為的基本情況,確定質押權行使的期限,以保證權利的履行。除此之外,需要特別注意,法律中對於此的具體要求及相關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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