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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的情形有哪些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報廢車的情形有哪些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標籤:報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