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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報廢期限

機動車報廢期限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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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期限是多少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 結論: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 第二十一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