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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編制合併報表的情形有哪些

合併會計報表是由企業集團中對其他企業有控制權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編制。個別會計報表是由獨立的法人企業編制,所有的企業都需要編制個別會計報表,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需要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合併會計報表以個別報表為編制基礎.不需要在現在會計核算方法體系外單獨設置一套賬簿體系。而個別會計報表需要從設置賬簿,審核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帳簿到編制會計報表一系列完整的會計體系。
法律依據:
《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第一條 凡設立於我國境內,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合併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第二條 母公司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
1.母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包括:
(1)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2)間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3)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企業。
間接擁有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通過子公司而對子公司的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
直接和間接方式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是指母公司雖然只擁有其半數以下的權益性資本,但通過與子公司合計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企業。母公司對於被投資企業雖然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將該被投資企業作為母公司的子公司,納入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
(1)通過與該被投資公司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3.在母公司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之內:
(1)已關停並轉的子公司;
(2)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4)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
(5)非持續經營的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
(6)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需要編制合併報表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