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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報廢條件有哪些

車輛報廢條件有哪些

車輛報廢條件有哪些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註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六、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佈〈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非營運載客汽車是指:單位和個人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的自用載客汽車;旅遊載客汽車是指:經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的旅行社專門運載遊客的自用載客汽車。

一般情況不同類型的車輛延緩的年限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營運9座(含)以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最初的6年內每2年審驗1次,之後為1年1審,使用年限超過15年後,每半年審驗1次,能通過審驗即可無限延期,簽註至2099年12月31日;

2、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20年;

3、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20年;

4、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5、輕型貨車和大型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6、微型貨車和19座以下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不可申請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申請延期至12年;

8、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申請延期至12年;

9、吊車、消防車、鑽探車、專項作業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適當延期,簽註至2099年12月31日;

10、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11、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12、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13、三輪農用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申請延期至9年;

14、四輪農用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申請延期至12年;

15、正三輪摩托車,報廢年限為7年至9年,可申請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車,報廢年限為8年至10年,可申請延期至11年至13年;

17、其他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申請延期至15年。

實踐中,針對不同的機動車,規定的報廢年限不同,但也有可能出現提前報廢的情況,也就是因為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嚴重損壞的。至於車輛報廢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報廢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