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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對車輛受損不擔責的情形有哪些

停車場對車輛受損不擔責的情形有哪些

外出的時候一般都是將駕駛的機動車停放在相應的停車場內,而停車場也會根據實際停車的車型、時間等等收取一定的費用,同時為停放的機動車提供一定的安保。換言之,要是在停車場內的車輛受損的話,一般情況下是可以要求停車場作出賠償的。但現實中也有停車場不擔責的情形,那到底停車場對車輛受損不擔責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臨時佔道停車場無特殊約定不擔責

以臨時佔道停車場為代表的場地租賃停車場,除車主和停車場另行專門約定成立保管關係的特殊情形外,在車主與停車場之間成立的是停車場地臨時租用合同關係,車主交納的費用僅是場地租賃費而非保管費,在停放車輛發生丟失、毀損時,停車場並不承擔保管責任。

不過,臨時佔道停車場同時負有在顯要處標明“臨時停車場”字樣,並且向車主發放的收費憑證上需明確標明,所收費用為停車場地租金費的義務。如未履行而致車主有理由相信與停車場形成機動車輛保管合同關係的,停車場仍應擔責。

二、免費停車場無重大過失不擔責

1、免費停車的停車場僅在其對保管車輛的毀損、滅失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商場、飯店等消費性場所提供的“免費停車”,應是商家提供給顧客的一項配套服務,是有償商業行為,在該情形下停車場不能定義為免費停車場,對停放車輛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非消費性場所的免費停車場,停車場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託付保管物品被盜不會賠償

車主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如果欲一併就車內物品與停車場達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車內物品與停車場締結保管合同,並交納相應的保管費用。如果車主既未將車內的貴重物品交付停車場管理人員,也未將貴重物品放置車內的情況明確告知停車場管理人員,該情形下車內物品不應在賠償範圍內。

停放在停車場內的車輛受損的話,此時還需要分析實際的情況。要是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話,那即使車輛遭受了損害的,此時也不能要求停車場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的話,不妨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