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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保險費的税前扣除問題


關於勞動保險費的税前扣除問題


問: 《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均規定管理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對勞動保險費的範圍,有關行業財務制度的解釋中包括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等有關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出。


但除養老金以外的這部分費用是否可以税前列支?有無標準等?目前我沒有找到相關規定!請老師給予解答!並給出有關依據!(注: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扣除標準不需要解釋)


答:勞動保險費的核算範圍,除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等有關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出外,還核算喪葬補助費、撫卹費,一次性補償金。


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會計方面,關於某些會計科目的核算範圍,在原行業會計制度中有規定了一些具體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沒説明要改變其核算內容的科目,我們理解應仍執行原先的標準。舊制度下是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的,執行新制度後,沒規定説要改變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的入賬科目,所以應該將此類開支仍然納入“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中核算。另外,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制度講解》中,也提到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要納入勞動保險費中核算。所以會計上,此類開支應該進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税務方面,喪葬補助費、撫卹費至今沒有文件説明此類開支不允許扣除,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扣除的,當地是否允許税前扣除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具體執行請諮詢當地主管税務機關。


一次性補償金:會計方面,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同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提出自願裁減建議,並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或裁減建議。税收方面,企業所得税方面。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918號)文件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税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税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個人所得税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綜上所述,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支出應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個人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如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外的部分,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