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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土地徵收

重慶市巴南區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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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基本描述

重慶市巴南區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人員;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户居住,他處無住房的人員;在政府批准徵收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大中專學生原籍為徵地範圍內的農村居民,畢業後無固定工作,户口直接遷回原籍,他處無住房並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的人員。申購自然間的人員: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户口,經審查在他處確無住房,並在徵地公告之日前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徵地拆遷範圍內三年以上的(初婚除外);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的。第二十三條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或統建優惠購房安置,以户為單位,自主選擇一種安置方式。第二十四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徵地辦公室與其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並給予簡裝修費。在規定時限內拆除舊房的,按住房安置面積給予獎勵。住房貨幣安置款=應安置建築面積×(貨幣安置價格 簡裝修費)。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不發放過渡費,每人一次性發給2000元搬遷補助費。第二十五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按下列方式辦理: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以户為單位,按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準,以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磚牆(條石)預製蓋價格向徵地辦公室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因户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因户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未超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不足部分超過5平方米以上的,按綜合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可按建安造價的50%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