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罪的認定
(一)劃清走私廢物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
前者逃避海關監管,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前者處罰的是走私行為,後者處罰的是將固體廢物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走私固體廢物並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則既構成走私廢物罪,又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應當實行並罰。
(二)劃清走私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關的監管制度,後者侵犯的則是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度。
二是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
三是前者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就構成犯罪,而後者則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四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廢物應當理解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而後者進口的則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如果將這些固體廢物進口用作原料,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三)本罪屬概括性罪名而非選擇性罪名
主要考慮三點:
一是罪狀與罪名有密切聯繫,必須嚴格根據刑法分則條文中對罪狀的描述來確定罪名。但罪狀並不等於罪名,罪狀包含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罪狀之中,是對某種犯罪的本質特徵或者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罪狀與罪名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本罪的罪狀是:“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而“走私廢物罪”就是對本罪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
二是選擇性罪名屬於性質相同的犯罪。某一種行為雖然觸犯某種犯罪的多種不同行為方式、多種不同行為對象,但由於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大致相當,不需要實行數罪併罰,因而採用選擇性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本罪所走私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屬於廢物的形態,不涉及行為選擇或者對象選擇的問題,且三種廢物都具有“廢物”這一共同特徵,因此不需要採用選擇性罪名,而應當採用概括性罪名,行為人只要走私上述三種廢物中的一種廢物就構成本罪。
三是走私廢物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用語不一致,主要由於刑法對後兩種犯罪的對象作了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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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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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立案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予以立案追訴:(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二)走私國家禁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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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國(邊)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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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嚴懲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現就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