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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行醫罪立案標準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標籤:行醫 非法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