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血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衞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為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
《獻血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即是對上述制度的直接違反和破壞。本罪還直接侵犯公共衞生。血液是國家一種特殊的寶貴資源。對這種直接進入人體的特殊物質,質量標準必須統一,沒有地區或級別差異。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由於把血液視作商品進行買賣,必然降低血液的質量標準,甚至想方設法逃避血液管理與監督,從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數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還直接侵犯了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必然會侵犯他人的健康權利、人身自由權利以及其他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強迫賣血罪同非法組織賣血罪一樣,由於受到非法謀利動機的支配,必然會無視上述規定,致公共衞生以及賣血者健康於不顧,因此對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嚴懲。應注意的是,本罪是行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發生實害後果為條件。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為犯罪目的,但不為此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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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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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衞生機構,分為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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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概念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是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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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司法解釋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