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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單位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刑法》第二百零六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税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用於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髮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税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製章是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税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髮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範圍等事項、使用印刷、複製、複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髮票,它並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矇騙他人即可。至於出售的是自已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後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於明知,即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