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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一般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本罪特別加重處罰的事由有哪些?

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而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數量巨大,參照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對於犯罪嫌疑人出售偽造增值税發票的行為,應當首先由税務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和處理,並對涉案的數額進行合法的認定,後期應當嚴格依據不同的數額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